合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 2014-11-18 浏览次数: 733

 

合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章 维护机制
第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主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事宜。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三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根据本机制措施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学风建设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风建设办公室有权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七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八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二章 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停报或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3.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4.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 解除聘任;
7.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 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 取消学位;
5.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6.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以合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 通报批评;
2.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1. 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 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 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 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机制措施由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机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