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7 浏览次数: 693

 

合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办[2003]69(1)

(200311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物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院、系()、科(实验室、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管理单位要健全管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验收、人账、使用、维护、维修、调拨、报废的全过程中,实行规范化管理,使仪器设备在使用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章 管理职责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院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决定。

2、结合本院实际拟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实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3、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仪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4、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验收以及管理各类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等。

5、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办公家具设备、仪器设备等各类资产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各类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6、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

7、加强资产的信息管理,做好各类资产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处、系(系、部、中心)(以下称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1、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实施总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各项资产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

2、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其基本职责是:协助部门主要领导实施对资产的管理;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类家具、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登记、验收、账务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的资产账务系统: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沟通和协调,完成学院布置的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3、按照学院下达的经费计划和本部门的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本部门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采购、提运、验收及学院安排相关工作。

4、负责建立和保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档案以及使用记录,承担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

5、加强资产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分类登记账》、《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各类管理账户。做好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等工作,做到物、卡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分类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依据,按此分类编号进行建帐、建卡。

第八条 各种经费购置(自购、自制、外单位调入、损赠等)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均按本暂行办法进行分类和管理。

第九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500)、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仪器设备、零配件、软件以及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其他仪器设备;作为单独仪器设备并作为固定资产登记验收管理,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作为配套仪器设备的“配件”管理。

第十条 对于单价500元以下、2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零配件、软件等,按《非固定资产类物品的登记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配置的计划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必须按学院发展计划、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等方面的需要和经费计划制定,并按轻重缓急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分年度编制,各部门要根据学院下达的经费计划并在其后一个月内申报本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和科研仪器设备配置实行归口计划管理。

教孥、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教学、教辅单位依据学院下达的经费指标并组织论证后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并经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利用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计划,经科技产业处审核,报院导批准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仪器设备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计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提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其必要性、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充分论证。具体管理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计价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执行《合肥学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各有关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严格规范手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迸价、调拨价、捐赠价计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的计价,按工厂加工制作的设备成本和工资总额进行计价人账;实验室自制的设备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计价入账。

3、无偿调入、捐赠等仪器设备,不能查明价值的,可估价入账。

4、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及更换同类配件所造成的费用,不增加设备值。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立全院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和分类账,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处、系等使用部门设立仪器设备分户帐、分类账、仪器设备卡片。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教务处等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要定期核对资产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部门配备的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必须调换时,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要做到手续完备、帐物清楚。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调拨和借还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重视技术人员培训,要制定使用、保养、维护、检修各项规章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应有的效能。

    第二十二条 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下列情况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院统一调拨。

    1、不属于学院同意购买和配置的以及学院要求调整配置的;

2、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等项目变更,不再使用的;

3、因错购、重购而不使用的;

4、因其他原因已经二年没有使用的;

5、因长期使用或部件损坏或技术落后,精度、性能达不到本单位要求而其他单位可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实行归口管理(即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协调和审核,科研仪器设备由科技产业处协调和审核,其他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和审核)。仪器设备的调拨须报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的院领导批准,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后实施,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拨和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对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主动申请并服从学院调拨和调配。对未经批准擅自占有学院资产和因不负责任或隐瞒实情,不及时汇报而造成仪器设备长期积压和浪费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各部门之间因教学和管理需要临时借用仪器设备,经双方部门同意并由院领导批准后借出。借用部门对所借仪器设备要备加爱护,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不准随意借给个人,不准放在个人家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确需对外租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经院领导批准后并签订有偿使用协约。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与淘汰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其经费从有关专项经费中支出。对于维修预算达2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并会同使用和有关管理部门招标进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淘汰,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提出申请,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报废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淘汰:

1、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元器件己陈旧老化,丧失效能,不能修理,且不易改装使用的。

2、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并难以修复的。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4、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属淘汰之列或国家禁止使用的。 

5、因腐蚀、绝缘老化、事故或其它原因严重损坏、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的。

6、对于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等同或接近同类新设备价值三分之一的。

第三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仪器设备审批报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收入,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2、对报废仪器设备的可用部分或零配件,有关部门可申请使用,但须经过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调拨使用。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当事人和使用部门要及时报告,并填写《合肥学院设备报损、报废、报失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凡因管理不善原因或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使用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区分责任大小分别按丢失、损坏家具设备总金额的10100%赔偿,必要时还将追究使用部门主要领导人的管理责任。所有赔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需要保留现场的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处理。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应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整理、登记、编册,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原始资料档案管理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留有原始资料复印件,使用运行管理资料的档案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1、原始资料包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领导批文、订货合同、认购报价、装箱单、发票副本、开箱验收记录(包括外商验收文件)、索赔记录、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出厂合格证、鉴定证书、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报废、报损记录等等。

2、运行资料包括: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使用记录、故障报告、检修记录等。

3、管理资料:仪器设备的操作、保养维护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经批准在学院内调拨时,原使用单位的档案材料随机一并调入接收单位。凡经批准报废的随机档案材料及报废批文等,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留存。

第十一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