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9 浏览次数: 669

合肥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办[2003]78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的借支要根据各单位的经费计划指标,并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在校学生和临时用工, 不能经手借款。

  第三条  学校的暂付款(除教职工借支的住院费外)只能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学生工作和设备购置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挪用于个人性开支。

  第四条  暂付款必须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不清,不得再次借款。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做他用,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第五条  借款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不同类型借款结算期限规定如下:

  (一)基建、维修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

  (二)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7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三)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在仪器设备到达学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登记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四)教职工因病住院借款,在出院10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五)其他因公借款,应在办事结束后7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帐手续。

  第六条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报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经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延缓报销时间。

  第七条  年终,除少数出差未归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和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设备购置费等可以隔年结算外,其他借款一律全部收回。不得跨年度挂帐。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对逾期不结报者,财务处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予以扣除,或暂停该部门经费用款;对无故拖欠不结者,讲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九条  调出、留学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核销暂付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