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2011年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4-11-21 浏览次数: 787
合肥学院2011年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我院于2007年实施了全院处级领导干部集中聘(任)用工作,到2010年已满三年。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干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经院党委研究,决定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全院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用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和干部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廉洁勤政,结构优化、分工合理的干部队伍,为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三、聘(任)用范围
1、符合处级干部聘(任)用条件的相关人员。
2、纪委副书记由院党委决定任用,报请上级纪委备案。
3、组织部部长由院党委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任用。
4、工会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任用。
5、团委书记按《中国共青团章程》等相关规定任用。
 
四、聘(任)用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任务,事业心、责任感强,近三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合格以上。
2、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执行学院规章制度,正确行使职权。
3、坚持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4、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等有关机构的处级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6、符合任职岗位的职位条件。其中:任正处级干部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或曾任正处级职务;(2)现任或曾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3)具有正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提任为教学机构主任。任副处级干部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或曾任处级职务;(2)现任或曾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任教学机构教研室主任职务三年以上。担任党务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计算任职时间和党龄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7、能完成一个任期,年龄在57周岁以下(195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8、提拔为正处级和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五、工作步骤
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用工作按照正处、副处分级进行,分步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用
1、确定现任正处级干部聘(任)用岗位。现任正处级干部填报正处级岗位申报表,每人要填报两个正处级岗位。院党委根据现任正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情况、工作需要和逐步推进干部交流的需要,决定现任正处级干部聘(任)用岗位。
2、空缺正处级岗位聘(任)用
(1)公布部分空缺正处级岗位及岗位条件。
(2)申报正处级岗位。符合申报正处级聘(任)用条件的人员,选择院党委公布的空缺正处级岗位,填报正处级岗位申报表并撰写正处级岗位申报书。岗位申报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简历、主要工作成效及奖惩情况;申报的岗位和对该岗位的认识以及申报的理由;如何做好所申报的岗位工作。申报岗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岗位申报书的字数要控制在2500字左右。
(3)资格审查。院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正处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校园网上公布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名单及岗位申报书。
(4)民主推荐。在一定范围内(含本单位)民主推荐正处级干部人选,院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审定。
(5)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拟聘(任)用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
(6)确定拟聘(任)用人员。院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任)用人员。在确定拟聘(任)用人员时,可以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拟聘(任)用人员所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整。
(7)公示。对拟聘(任)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8)聘(任)用。根据公示情况,院党委决定聘(任)用人员。由院党委、院纪委对决定聘(任)用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和廉政谈话。院党委组织部、院人事处办理聘(任)用有关手续。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聘(任)用
1、确定现任副处级干部聘(任)用岗位。现任副处级干部填报副处级岗位申报表,每人要填报两个副处级岗位。院党委根据现任副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情况、工作需要和逐步推进干部交流的需要,决定现任副处级干部聘(任)用岗位。
2、空缺副处级岗位聘(任)用
(1)公布部分空缺副处级岗位及岗位条件。
(2)申报副处级岗位。符合申报副处级聘(任)用条件的人员,选择院党委公布的空缺副处级岗位,填报副处级岗位申报表并撰写副处级岗位申报书。岗位申报书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简历、主要工作成效及奖惩情况;申报的岗位和对该岗位的认识以及申报的理由;如何做好所申报的岗位工作。申报岗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岗位申报书的字数要控制在2500字左右。
(3)资格审查。院党委组织部对申报副处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校园网上公布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名单及岗位申报书。
(4)竞职演讲和民主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推荐(含本单位)副处级干部人选。每位竞职人员竞职演讲时间6-10分钟。院党委组织部根据竞职人员竞职演讲、民主推荐结果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审定。
(5)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拟聘(任)用人选建议名单报院党委。
(6)确定拟聘(任)用人员。院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任)用人员。在确定拟聘(任)用人员时,可以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拟聘(任)用人员所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整。
(7)公示。对拟聘(任)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8)聘(任)用。根据公示情况,院党委决定聘(任)用人员。由院党委、院纪委对决定聘(任)用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和廉政谈话。院党委组织部、院人事处办理聘(任)用有关手续。
六、相关政策
1、处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内享受有关待遇。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聘(任)期内的处级干部进行职务调整。教学一线的处级领导干部,今后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
2、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选拔45周岁以下的干部;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选拔35周岁左右的干部。57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改任督导员等职务,承担相应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任期内,任职已满一年、年龄在57周岁以上未满59周岁、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提出改任督导员等有关职务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改任督导员等职务;任期内年满59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改任督导员等职务。
3、对不申报处级岗位、辞职、落聘的处级领导干部,按新任岗位核定工资等有关待遇。
4、根据工作需要和加强干部培养锻炼的需要,逐步推进处级领导干部交流。
七、纪律与要求
1、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充分认识这次处级干部聘(任)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聘(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聘(任)用范围和条件、方法步骤、纪律要求等。
2、所有干部职工都要坚守岗位,严守组织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做到聘(任)用期间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思想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3、组织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考察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考察,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4、院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严肃纪律,教育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和反对违背党的原则和规定、破坏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在测评、推荐、考察等项工作中,严禁串联拉票和诬陷他人等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禁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以上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对院党委已聘(任)用的干部,要遵照《合肥学院院内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办法》(院办发[2007]3号)规定,按时完成到岗交接工作。对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院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聘(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为干部聘(任)用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严格的纪律保证。
八、本次处级干部聘(任)用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