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及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资深教授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处提名,学校审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成员的半数,即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任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核我校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核硕士生导师资格;
四、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核学位论文的抽检工作;
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核评定合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审核推荐安徽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九、研究和发布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性文件;
十、研究和发布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按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学科(或相近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设在系部,成员由5-l5人组成(以单数为宜),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委员会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遴选。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命。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票数应过全体成员的半数,即为有效。分委员会开会时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二、初审所辖学科专业申报硕士生导师资格;
三、初审推荐优秀研究生教师;
四、审核制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初审推荐合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初审推荐安徽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研究并提出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对应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生处认定,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所有的课程学习一般应在入学后二至五年内按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学位申请人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品德优良,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思想品德优良。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与实践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
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不包括增刊、内刊上发表的文章);或获得与专业领域相关的专利一项(排名前三);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与专业有关的竞赛中获奖。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按照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工程硕士不同形式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试行)》(教指委〔2011〕11号文)执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有明确的生产背景或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也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一般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需经双导师审核通过。
三、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硕士学位论文(设计)应在双导师指导下,由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用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应有新见解、先进性和一定的技术难度,能表现出作者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解决工程实际或专业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正文不少于2.5万字,中、英文论文摘要应经导师审定。学位论文(设计)基本完成后,由双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可以提出答辩申请。
第八条 硕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一、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系(部)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研究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汇总、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其 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五、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十条 在学期间因第十条一、二之外的其它原因受过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出具鉴定和意见,可以申请学位:
一、在学期间课程加权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致推荐为优秀论文的;
二、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与专业有关的论文(或专利)两篇(项)以上者;
三、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三等奖(排名第一)。
四、有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
以上研究生的学位授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研究生处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已获学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学位:
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二、学位论文被抽检不合格,经认定,确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者;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者。
第十二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收到书面决议起15天内到研究生处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对开题报告进行涉密审批,学位论文完成后对学位论文进行涉密确认审批。学位论文涉密者应当在开题前提出保密申请,经导师认定,由学校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研究生处备案,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评阅、以不公开的方式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时间为准。获得硕士专业学位者,发给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予公布。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公示两个星期无异议者,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应先结业,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二次答辩通过后才能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可参照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