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4-03-10 浏览次数: 2516

第一章    

第一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统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及在职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必要的实施细则;

2、编制我校年度分学科(领域)的招生计划;

3、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材料;

4、组织进行报名工作,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5、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6、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研究工作。

  具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教学单位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决定;

2、联系企业、组织生源、发展培养基地;

3、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完成编制招生简章工作;

4、组织好教师进行专业课的命题、评卷以及复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报  名

条  报考条件

(一)参加统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参加联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中对学历的最低要求和毕业年限要求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程序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即所有报考者须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指定网站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交纳报名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只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交费、照相及确认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持报名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我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统考科目由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组织统一命题,非统考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见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由本校自定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  教学单位应加强对业课命题工作的领导,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内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教师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第十  命题人员要加强试题校对,杜绝出现图表不清楚,数字符号、题号等标注不正确,答题要求遗漏等校对错误,确保试题质量。试题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和审定。试题审定后,由命题教师亲自送学校招生办公室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十  考试试题属国家机密文件,命题、审题以及直接管理试题的人员要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和个别辅导活动,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十  命题原则

1、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3、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但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根据专业学位的特点,应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

4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误解。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上注明。

第五章    

第十  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初试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一)参加统考硕士专业学位

1全国统考科目:按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

2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专业课笔试。

(二)参加联考硕士专业学位

1全国联考科目:英文名称为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按教育部有关中心规定。

2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专业课笔试。

第十  笔试。全国统考、联考考试时间由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时间。专业课笔试考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上级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  试。试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和要求自主组织进行。复试可由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复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领域知识掌握情况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报考工程硕士专业还需考核考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

1、须成立试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试工作的指导。以专业领域为单位成立面试考核小组,每个试小组成员不得低于3人。鼓励聘请校外高工级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家参加面试考核工作。

2面试。每个考生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低于15分钟。面试必须有详尽记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当场为每个考生给出成绩和评语,并按要求填写《合肥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面试考核登记表》,《面试考核登记表》由学校保留存档。

第六章    

十八  全国统考科目和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他业务课试卷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各教学单位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不得一人单独评阅),评卷组长原则上由该科命题组组长担任。

十九  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若试题本身有误,应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试卷管理。评卷工作在规定时间和统一地点内进行和完成,不允许任何人将考卷带出规定场地批阅。试卷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发放和收回,集中保管。当天批阅完成试卷及当天批阅未完成试卷必须及时送保密柜保存。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收发试卷时,经办人要签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和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等项目。

第二十  查卷规定。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查卷工作国家规定。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7日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经复查后确需要变更成绩的,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  入学考试成绩由学校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七章  调  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在研招网硕士研究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校招生信息网站公布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第二十四条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校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当年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调剂工作,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  根据考试情况和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初步录取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确定的录取方案进行具体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

第二十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录取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十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由合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