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3-27 浏览次数: 1232

 

合肥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方便单位及个人公务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工商银行金寨路支行。公务卡一律为“621”开头的银联标准卡。
 
    第四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具体额度由银行核定。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使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等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申办新卡,然后持新卡到财务处备案。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用于个人消费结算的,单位不承担还款等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在公务消费中,未经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学校发生公务活动,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但相应公务卡功能取消。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结算
 
    第十二条 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在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的支出。
 
二、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等。
 
四、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五、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六、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日常公务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遇周六、周日、节假日必须提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发票,以便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 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 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 个人透支取现产生的利息。
 
六、 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除特殊情况外,财务处一般不再办理现金支出及借款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