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6-10-28 浏览次数: 940

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

院行政〔2015〕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肥学院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留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考试(考核)违纪情况的判定、处分遵照《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可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以上者,取消学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给其本人的,学院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院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法送达本人或寄给近亲属,或虽寄给近亲属但不愿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的,将登报说明。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人证、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 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 、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提供的、经核实的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受处分后对受害人、老师进行语言威胁、行为威胁

(四)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者;

(五)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而再次违纪者;

(六)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纠集校外人员、或 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因过失违纪者;

(三)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四)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院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或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六)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由学生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可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对受处分学生改正表现予以评议。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前三个月,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受处分后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良以上;

(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受到表彰;

(五)个人获得或代表学员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等;

(六)学院认定的其他可以作为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学生学籍和考试相关条款的学生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牵头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系部协调处理。

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需报请公安执行。

第十六条  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系开具书面警示单。

对违纪学生在本系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系决定,以系文件发布,报学生处备案;对违纪学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决定,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违纪情况(学生考试违纪除外)给予处分,一般由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对跨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分别由所在系务委员会议和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在征求相关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系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处理。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 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处或教务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相关系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相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有权对系部未进行处置或处置不当提出异议,并要求相关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上报,延迟上报、不报的系部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之后,学生处或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需告知处分决定的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及时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并及时在院内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部门、申诉 期限。处分决定由学生本人签字,同时应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签字。受处分同学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学生直系亲属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合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分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者;策划、组织和煽动群体性闹事者;扰乱正常的 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者;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者;

(二)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组织、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故意观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司法机关判定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查验、筛查、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司法机关确认藏匿、贩卖、吸食毒品者,贩卖、吸食一般麻醉品者,校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条  偷窃、诈骗、抢夺、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互联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者 ;

(二)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者;

(三)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者;

(五)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六)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者,其中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第三十三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酗酒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或组织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策划、唆使者,行凶报复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行凶者,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侮辱、威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 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 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 ,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二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累加,根据累计数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却因特殊紧急情况急需离校或不能及时返校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办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 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旷课时间,学生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三)破坏学院公共设施者或危险标识牌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六)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七)在教室、宿舍等院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者;

(八)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九)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十)在公共场所和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十一)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十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散布谣言者;

(十三)在校园内乱张贴、散发小广告,经教育不改者;

(十四)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

(十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十六)在新生入学报到或老生返校开学期间,通过胁迫、诱骗等手段向同学推荐办理电话卡、水卡、报章杂志及辅导班者,一经查实,视违纪情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从重从严处理,直至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有违反《合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所列禁止条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更严重的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用电、防火规定,使用明火、加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 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四)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晚归爬墙或偷窥异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校园内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园安全文明环境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违反《合肥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和管理规定》违规使用或破坏空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蓄意破坏电梯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禁止在寝室、教室等禁烟区吸烟,在禁烟区吸烟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无视校纪校规和安全管理规定,翻越学校围墙出入校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合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或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院各类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资助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可给予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能主动交代的;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

(三)违反校园治安规则,情节轻微者;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

(五)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者;

(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七)围观赌博未及时报告者;

(八)恶意欠费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经教育不改者;

(九)违反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较轻者。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于通过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实施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