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师范专业学生奖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10-28 浏览次数: 1039

合肥学院师范专业学生

奖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合肥学院师范专业学生奖学金按照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师范专业学生就业工作有关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

1、我院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教育工作的同学;

2、学生所从事教育的办学机构必须具有正规的办学许可证。

二、发放依据

我院师范专业毕业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领取师范专业学生奖学金。

1、从2006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参加省内教师编制考试并录取的,凭录取学校证明和编制文件(包括“三扶一支”)的学生;

2、凡当年12月31日以前与合格教学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档案等关系已放在省内人才市场的,凭就业协议领取;

3、在校期间已提供在省内从事教学工作就业证明的,由学院核实发放;

4、原来已交过就业证明或签协议,但不在省内从事教育工作的,须重新开具就业证明,并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送达学院;

5、师范专科毕业生考入专升本的同学毕业后在省内从事教育工作的,于本科毕业之年6月31日至12月31日之前凭就业协议或证明,经学院核实后予以发放。

三、发放时间与顺序

1、省内考入教师编制(包括“三扶一支”以及在校已签就业协议)的于当年12月底发放。

2、持就业证明者,经学院审核后与次年3月份发放。

四、发放标准

由于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已享受普通学生奖学金待遇,因此按每生1200元标准发放。

五、以上条款的解释权为合肥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