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1-02 浏览次数: 1055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提前毕业工作,确保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需继续修读者,仍按标准学制(四年或五年)缴纳学费。若超过标准学制,按延长学制的有关规定缴费。

第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德、智、体合格,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毕业学分总数的85%,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可申请提前毕业。

(三)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编入下一级)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2.0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条 申请时间

学生欲提前毕业可在三年级第一学期(4年制)或四年级第一学期(5年制)开学前四周内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第五周由各院(系)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表、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修读计划等材料);

(二)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

(三)学生所在院(系)将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

(四)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符合提前毕业要求,并申请获批的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规划学习,完成课程修读,并联系指导教师,完成毕业论文。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可按程序申请毕业。

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