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1-03-01浏览:682设置

 

各二级学院、院直各部门:

进一步加强我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将《合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合肥学院

 

                                  202065

 

附件

《合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据《合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学校控股、参股企业签订合同,按国家《公司法》和《合同法》办理,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依法自主管理;学校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50万元(包括50万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审查审批;

)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四)做好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以及合同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以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条  学校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的文书、电报、电传、图标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条  应当招标的合同事项,应当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合肥学院“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进行充分准备在协商中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汇报工作进展,如有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需提请学校决策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会商研究,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条  合同应当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己方利益。

    第十条  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力争约定争议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学校实行合同审查制度合同承办单位应根据合同内容和事项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签订重大合同前可就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重大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召开合同审查会,进行会商审查;对一般合同,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合同审查会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10万元以下合同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合同,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不涉及资金的教学科研等合作协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承办单位在将合同报送审查审批时,应提供合同最终文本(包括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相关材料),并加盖本单位的骑缝印。

     第十六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对外签署合同。各承办单位在合同签署一周内,把完整的合同文本(包括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十七条  无特殊原因,合同中没有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合同应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担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履约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进行书面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肥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院行政〔2018323)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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