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3-03作者: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践教学效果,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本科生企业学习的保障。实践教学基地条件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科研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通过协商,共同建立的用于开展实践教学、校企合作的场所。

第三条  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四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和实践教学需要,实践教学基地分为学校管理基地和教学单位管理基地两类。学校管理基地为跨教学单位、多专业共同的实践基地,教学单位管理基地主要为本教学单位服务的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能满足相关专业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2按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并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条件;

3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践教学经费的原则;

4能满足实践教学中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安全等方面的条件;

5能开展有效的合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各教学单位根据需要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见。根据基地的服务面向进行初审。

第七条  论证。若为学校管理的实践基地,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若为各教学单位管理的实践基地,各教学单位自行进行论证并备案,论证结果报分管院长审核。 

第八条  签订协议。学批准后,学和实践教学基地要共同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上要就有关合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协议书应一式份,分别为基地两份、教学单位、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备案)各执一份。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只保存电子档和复印件,协议书原件转档案室保存,

第九条  基地挂牌。协议书签定后,应对实践教学基地挂牌,基地标牌由学统一定制,名称统一为:合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管理。分管院长负责领导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导师队伍的遴选,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负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具体的实践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持与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经常性联系。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  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实践教学基地数据库和企业导师数据库的建立。协助各教学单位进行基地复核和企业导师队伍的选择和管理,各教学单位应支持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  进行专业实践前,各教学单位要与基地单位配合开展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基地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  教学单位要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纳入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并从年度教学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且要确保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质量监控

第十  将定期组织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教学单位要按年度上报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质量效果分析报告。对成绩突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不好的、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实践教学基地;对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  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应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技处、教学质量监督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不定期地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情况。

第十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对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规定由服务地方与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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