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发布时间: 2011-04-06 浏览次数: 736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