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1528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以“借转补”方式,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市级以上的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按照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奖励新认定众创空间(孵化器)。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和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支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按照每年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5、对新建或扩建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经市级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1000元/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8、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万-100万(不含)、100万-500万(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9、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新落户在双创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其两年的房租补贴,第一年按照1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海外留学生创业团队(博士学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拥有I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II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含)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企、创新型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个人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

14、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16、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经认定,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1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1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9、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2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主题论坛,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给予其举办费用50%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对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或团队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或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围国家级赛事的项目或团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