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规定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次数:1536

为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学生成绩管理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合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模块)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及格方能获得学分及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后,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模块),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课程(模块)考核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相结合等三种方式。考试课程(模块)总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给出成绩,课程(模块)终考与总评成绩均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模块)学分。考查课程(模块)可根据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等综合成绩给出百分制成绩,按百分制给成绩有困难的课程(模块)也可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时,一律取整数。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及格成绩绩点):

百分制成绩

换算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

优秀

4.5

80--89

良好

3.5

70--79

中等

2.5

60-69

及格

1.5

59及以下

不及格

0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如下表:

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

绩点

换算百分制

优秀

4.5

95

良好

3.5

85

中等

2.5

75

及格

1.5

65

不及格

0

0


第四条  学生成绩录入审核。任课教师报送成绩时,依托教务管理系统填报学生成绩并提交、打印学生成绩表,由授课教师本人和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第五条  学生成绩修改。课程(模块)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学生成绩;确需修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合肥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原始成绩复印件,经()、部主任审核后,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将纸质材料送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门课程(模块)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模块)(不含选课程(模块)和实践环节课程(模块))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模块)“及格”等次学分,并在成绩表里注明“补考”,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模块)必须重修。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里注明“重修”。

第七条 学生违反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管理规定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

第八条 学生旷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课程(模块)成绩记为“0”分,并在成绩表里注明“旷考”。

第九条  由于课程(模块)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课程(模块)成绩,不能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模块)成绩时,开课系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课程(模块)置换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成绩以被置换课程(模块)记载在成绩表中。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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