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代会文件-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6

 两代会文件

 

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期间有权向大会提出提案,这是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使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一)凡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发展与改革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建设、人事改革制度、产业、基建、后勤服务、财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比较重要的建议和意见。
  (二)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于党团事务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纯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于基层单位有权解决的问题;
  5.概念含糊不清的问题。
二.提案的提出
  1.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提案要有案名、理由和具体的整改措施的建议,文字表达要清楚、明白、完整。
  2.代表提出的提案,至少有两名正式代表附议,或者以代表团提出的提案,方可有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不列为大会提案,将由教代会主席团的相关机构处理。
  4.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要按上述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做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委托代表提出提案,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代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提案,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并审核,确定是否立案。
  2.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3.对于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四. 提案的处理
  1.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的,在大会闭会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需院领导出面解决的,直接转交院领导。
  2.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意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提案工作委员会要与提案实施部门保持联系,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
  3.对于一些提出问题正确,但立案条件不足的提案,应向提案人做出解释,说明暂不立案的理由。对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4.立案提案的实施结果由实施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工作委会要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5.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
  6.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
  7.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8.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评选的优秀提案,在下次代表大会时予以表彰。
五.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院党委审定,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