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工〔2023〕20号】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修订)

发布者:蒲桂蓉发布时间:2023-09-21浏览次数:318

合肥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修订)

院工〔202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在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效率,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核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民智、广开言路,注重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效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又快又好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负责大会的提案征集与办理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通过。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校工会专职干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教代会代表组成。主任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提案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如届期内有人事变动需要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一)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核和立案。

(二)向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报告提案征集、办理情况。

(三)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提案和广大教职工非常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重要提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提案。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并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六)负责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七)负责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答复和落实情况。

(八)组织评选“优秀提案”。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按需要召开会议。对是否立案问题实行委员会民主方式表决。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在讨论提案是否立案等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以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院工会教代会办公室承担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提案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下列个人和集体可以提出提案: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或联名提出;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以一位团长作为提案人。提案须代表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重心突出、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

(一)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兼具的案由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和方案;

2、有关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5、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案由、案据、建议和措施,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学校统一格式的《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提案表》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3部分:

1、提案题目,即案由,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2、案由分析,要阐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

(五)提案必须经所在代表团审核,并由团长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四条  提案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形式征集和办理。

(一)每次教代会会议前集中征集提案。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个月进行,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通知。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提案须在征集提案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提案,由提案人直接送交校工会教代会办公室。

第五章  提案的审核和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核。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审理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审核合格,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予以立案。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究范围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内容和建议空泛、笼统、抽象的。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并以建议的形式将提案内容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的交办。大会闭会后,经审核予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根据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送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需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每次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召开提案交办会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和建议分交承办部门办理。同时将交办情况报各分管校领导。

承办部门在接收提案、建议后,应进行核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提案、建议,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书面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退办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确认后进行退办。退办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后再次交办。

闭会期间的提案,分批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与督促反馈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

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期限内处理完毕。承办单位从接收之日起,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如事项复杂或确有困难,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建议,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以主办部门为牵头单位,积极主动地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协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部门研究办理。协办部门在收到提案、建议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部门。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承办部门要积极采纳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建议,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学校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学校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在学校领导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部门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重要提案实行校领导挂牌督办制。提案确定后,列入承办单位的当年的年度工作任务,年终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检查。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每办理一件提案、建议,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提案人进行面商,主动听取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建议所涉及的问题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或超出学校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提案人解释清楚。面商时承办部门可以进行记录,但不得要求提案人当面填写由教代会统一制发的《合肥学院提案办复征询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检查、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提案、建议办理工作按时完成。承办部门应按期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提案办理的情况,努力提高办理质量。提案工作委员会按期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公示,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承办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办理的提案,如发生推诿不办、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对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根据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答复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反馈,并征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承办部门办结提案和建议后,应填写《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答复表》进行书面答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答复要求:

1、提案提出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知预计解决时间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3、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留待以后解决;

4、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二条 交办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承办单位都要及时答复提案人。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填写《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并交院工会留存备案。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建议相关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归档。当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材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院工会按文书档案要求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次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上一次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

第七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广大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进一步促进代表团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将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报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 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切实可行,预期可产生明显积极影响;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附件:1、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2、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答复表


附件一

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编号:

案名

 

提案人

 

单位

 

提案时间

 

附议人

 

案由:

解决措施及建议:

 

代表团

意见

                      团长签字:        

提案工作

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         

学校

分管领导

批示

       

学校

主管领导

批示

       

注:1、填写提案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提案内容可另附页。

    2、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团提出提案的,以团长作为提案人,成员5人以上附议。


附件二

合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建议)答复表

届数

 

次数

 

编号

 

案名

 

 

 

 

 

 

 

 

承办部门(盖章)     

  

提案(建议)人

意见

 

                                   

         

                            签名:

 

学校

分管

领导

意见

       

备注:本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提案工作委员会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