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4-20浏览次数:1525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暂行办法》

         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
  第三条 除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包括省级重点院校);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五)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六)学科跨度较大者;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部、院)及拟转入系(部、院)审核同意,由学校审批,报我厅备案。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我厅审批。
  (四)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我厅审查同意,并由我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省高等学校学习的,须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我厅审批。
  (六)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条 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转学意见(须注明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院校转入的,还须提供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凡因转学、转专业需重读的,重读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条 学校应严格把好转专业、转学审查关,不得受理不符合本规定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不能批准、不得上报。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教育的学生。研究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委印发的《安徽省普通高校学生转系(专业)与转学办法》(教学[199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