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朱晓平发布时间:2015-09-10浏览次数:3700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考核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素质拓展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规定学分;

(二)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撤消者。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学制年限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和要求申请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将予以收回。学籍管理部门将变更信息在学籍管理中进行处理。如逾期不申请重新考核或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肄业证书。

第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或欠费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制作学历证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并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向学校提出出具学历证明书。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可以为其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学历证明书申请学生,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申请同时还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及同版电子照片(jpg格式)

(三)学籍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经查实无误的,予以办理学历证明书。

第八条 学历证书发放名册、遗留在校的学历证书和其他与学历证书有关资料在每年7月毕业生派遣工作结束后,造册登记移交学校档案室,归入档案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毕业学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登陆“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www.chsi.com.cn)对学历证书基本信息进行查询。

第十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