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朱晓平发布时间:2016-09-25浏览次数:1995

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并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取得正式学籍,在合肥学院学习期间,遵守《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的在校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2+3(本科)、3+1(本科)、3.5+0.5(本科)、2+2(本科)、1.5+1.5(专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校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学校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校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先期至少学习一年后,再参加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和国际交流合作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我校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应留至同一专业下一届继续学习,连续两年都不符合去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可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再次留级并转至相同或相近普通专业继续学习,并按要求完成普通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七条 合作培养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留在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习的,不得在本校申请转专业,可申请转入其他同类院校继续学习。相关手续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规定有效年限的三年前可申请回我校继续学业,经批准后留转至非对外合作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经学校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在国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合肥学院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留转到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九条 转入(或留至)本校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或留至)起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以前修过的课程和成绩记入学籍。因培养方案不同导致转入前未修的部分课程,应选择补修;已经修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后续的课程教学要求一致,经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承认其所获得的成绩;学生亦可重新学习,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由我校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语言类课程及从合作院校引进课程的师资配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并准备申请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在其申请出国学期期末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再增加补考机会,学生须在合作院校重修相同课程,若成绩通过,按补考及格记载。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院校办理,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经教学主任签字、加盖系公章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的纸质材料到交教务处审核、存档。

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一律录入教务系统,具体由系填写《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批表》,并将所修课程成绩单经系审核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生效。

第四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出国前)原则上不可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的专业学习。特殊情况可参见以上第六条及第七条。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学生在收到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应在出国前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若出国后学生在国外转专业也须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限累计本科不得超过8年、专科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修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双方院校分别颁发毕业证书。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双方院校分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通过我校培训班出国赴合作院校(或教育部认定的国外院校)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在国外学完本科,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凭成绩单由个人提出申请,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发给合肥学院相应证书。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