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0作者:设置

院行政〔2017〕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特别是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重点资助紧密结合社会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应用性创新型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评审坚持“依靠专家、注重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库建设,通过项目库建设,带动创新培养模式的全面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我校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取得合肥学院学籍的在读研究生,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2.每个学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或参与新的创新研究项目。已获各种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3.申请者所在学科及其指导教师应积极支持其课题研究工作,其指导教师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持。

4.申请研究课题需紧密结合自己的专业学习,围绕行业企业生产现场的工程需求、技术问题、管理难题等。申请项目一般应与校内外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并征得校内外导师同意。鼓励创新研究的课题与学位论文选题方向一致。

5. 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申报的对象重点是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学校每年按研究生二年级学生总数的30%设置项目数。

6.项目组成员必须有项目申请人导师任项目指导老师,另外有至少1-2名研一学生和1-2名在读本科生参加。

第六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可与学位论文选题同步),经校内外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2.培养单位评审。各培养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在学位论文开题时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所推荐的项目数不得超过本届研究生二年级学生总人数的30%。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经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行文立项,并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不按规定提交项目任务书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年,且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八条获得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变动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否则,擅自更改资助项目,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学校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同时,该生不能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九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时,应由校内导师指定新的负责人,并需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变动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否则,应由校内导师提出撤销或终止该项目。原项目负责人不能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条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向培养单位提交《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培养单位将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项目将依据专家组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终止项目。如项目与学位论文一致,项目中期检查与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合并。

第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以及相关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等。培养单位组织校内外(含企业等实际部门)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如项目与学位论文一致,结题验收过程可与学位论文答辩过程合并。项目未能按期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者不能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二条项目结题要求。至少有公开发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或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一项或行业企业等实际部门对其成果运用的证明等,同时至少需参加一次国内外学术会议或有关竞赛活动。其成果须与本项目密切相关,且第一作者(或完成人)必须为项目组成员,单位必须为合肥学院。成果须标注“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获得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属合肥学院和项目组。

第十三条项目延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主客观条件无法按时结题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学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变动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对延期项目,延期时间最长三个月,但应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告,并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资助的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

(一)不再是本单位研究生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其它不端行为的。

对终止项目,学校将按照已经开展的情况收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对不能按期结题而又不及时报告的校内指导教师将暂停作为该类项目指导教师的资格一年。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

(一)学校按每个项目0.3-0.5万元进行资助。资助经费划归至校内指导教师名下,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框架下按照规定控制支出,并由校内指导教师监管和审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调研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耗材费、打印复印费、与资助项目有关的办公用品购置、学术成果发表或申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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