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行政〔2021〕109号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中心)、校直各部门:
《合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学院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合肥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研〔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二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四个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四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把握研究生的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潜心研究生培养,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不断提升指导能力。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五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在研究生教育中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师需书面承诺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培养环节、学位申请及毕业鉴定等过程中,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予以客观鉴定。
第六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支持研究生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主动参与助教、助管、社会实践、精准扶贫、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活动,在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和青春梦想。
第七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指导并认真审核研究生撰写的学术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教育引导研究生尊重他人成果,诚实署名。
第八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和安全教育。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关注研究生生活学业状态和身心健康情况;加强研究生的安全教育,落实科研实验、实习实践等环节的安全保障,履行节假日的安全提醒责任;围绕学业指导、压力疏导、就业辅导、安全保密等主题,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加强对研究生的选课指导,与研究生共同制定个性化的课程学习计划;引导研究生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和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产出一流研究成果;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建立研究生组会制度;鼓励、资助研究生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拓展学术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认真指导、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升论文质量。
第十条 做好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熟悉并遵守研究生招生及培养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并做好研究生命题、监考、阅卷、复试、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授课、资格考试、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评阅答辩、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相关工作;在招生录取、评奖评优、论文评阅答辩等环节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指导能力。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十二条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不得在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五条 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或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不得随意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或在培养各环节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
第十七条 不得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
第十八条 不得违规委托他人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不得签署虚假意见。
第十九条 不得无故不发、迟发或少发研究生的导师助研金,严禁发后收回研究生的导师助研金。
第二十条 不得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
第二十一条 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在研究生培养的相关环节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不得侮辱研究生,不得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批评学生。
第二十三条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得索要、收受研究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研究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研究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招生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举办或参与研究生考试招生辅导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适用师德“一票否决制”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导师发生上述禁行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及处理,按照《合肥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院党委〔2020〕113号)执行。各单位发现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问题线索或收到涉及本单位教师的投诉举报后,应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应进行初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和师德年度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安排和《合肥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院党委〔2020〕114号)相关规定进行。导师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作出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审核导师招生资格时,应全面考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重点突出落实思政教育责任和指导研究生质量情况,通过审核方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