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党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10







院党委〔202385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直各单位:

《合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231113



合肥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31120日印发





合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适应我校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具有活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处级(含参照管理,下同)领导干部。

各分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党章、工会章程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采取组织选拔。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研究也可采用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校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三)组织领导能力强,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团结协作、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

(四)专业素养好,熟悉高校工作政策法规、基本规律,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在教学、科研、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坚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有争先进位、开拓进取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六)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

(七)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八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副处级(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3、符合任职岗位的职位条件:

提任正处级(五级管理岗)干部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或曾任副处级(六级管理岗)职务2年以上;(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副处级干部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或曾任正科级(七级管理岗)职务3年以上;(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以上任职经历),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九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在校党委作出任职决定前,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校党委书记办公会里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校党委书记办公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组成。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定向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谈话调研推荐。谈话人员为相关单位的科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等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不少于10(一般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若所在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从有代表性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直至不少于10;若所在单位参与谈话的总人数少于10人的则全部在岗在编教职工参加谈话调研)。

会议推荐。参会人员为相关单位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拟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选建议名单,报校党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资格(条件)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建议名单,提交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就廉政等情况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对拟新进处级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八条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校工会、校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推荐产生的书记、副书记,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建议人选,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二十一条考察程序:

  1.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四)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交校党委会讨论。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特长和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谈话人员为相关单位的科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等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不少于10(一般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若所在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0人的,从有代表性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直至不少于10;若所在单位参与谈话的总人数少于10人的则全部在岗在编教职工参加谈话考察)。

一般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岗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民主党派考察对象,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并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归入档案。 

第六章    讨论决定、任前公示、聘(任)用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根据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二十七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党委组织部将校党委研究通过的拟任人选在校园网“公开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根据公示情况,校党委决定聘(任)用人员。由校党委、校纪委对决定聘(任)用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和廉政谈话。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办理聘(任)用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二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实行校内部门之间、机关职能处室与教学院部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工作,同时积极推荐干部到校外挂职锻炼或任职,特别是优秀中青年干部。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2个任期的原则上需交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校党委研究,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任期。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跨单位交流。

(四)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按《合肥学院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全覆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同时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会讨论处级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五条  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参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同级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纪实,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

第四十四条实行党委组织部与校纪委、省纪委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1113日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1416日发布的《合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党委[2021]5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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