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党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10







院党委〔202397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了《合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学院委员会

20231221


合肥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31229日印发

合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合肥学院学生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围绕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着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五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须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青年成长规律,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按照育人为本、爱岗敬业、严于律己、务实创新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推进班级管理制度建设,做到有章可循;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充分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引导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开展学生综合测评,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做好学生评优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配合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创建文明宿舍,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社区。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逐步足额配备到位。

本科学生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团委(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遴选优秀研究生党员和高年级学生党员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鼓励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学校鼓励年富力强、有较强教育管理能力的党员教师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期间,学校对其仅做学生工作履职情况考核,在评聘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选聘对象为本校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兼任辅导员原则上须满一届,在校研究生兼任辅导员原则上不少于2年。学校鼓励优秀现任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辅导员,优先聘用在学生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兼职辅导员。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依据《合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院行政〔202261号)执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工作人员职称评聘参照执行,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四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校建立健全工作培训、职业培训、高级研修和海外研修等培训体系,选派辅导员参加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培训项目,坚持岗前培训、骨干培训、专题培训等业务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等资质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3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学校设立辅导员研究专项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帮助专职辅导员成长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一)配备指导教师。学校实行新进辅导员导师制,积极创造条件为辅导员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学工专家、学科专家等组成,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科研等方面对他们给予指导和关心,帮助他们做好职业规划、提升职业能力。

(二)支持辅导员之家开展日常活动。学校支持辅导员之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学术交流活动,建设辅导员活动中心,为辅导员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相互帮助、研究工作、共同提高,提升职业能力,增强队伍认同感和凝聚力。

(三)支持开展科研。结合辅导员工作特点与性质,学校支持辅导员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等领域课题、项目,制定出台对应政策办法,在资金、设备设施等多方面支持鼓励辅导员加强经验总结、开展科学研究,提升职业能力与水平。

(四)落实岗位津贴。按照《安徽省高校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皖教思政〔20219 号)等文件要求,学校制定专门办法,认真落实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二级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长期从事学生工作,确因学校教学、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工作满四年且辅导员年度考核均取得“合格”以上等级后调整工作岗位。二级学院要确保专职辅导员专职专岗,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安排专职辅导员兼任与学生工作无关的任务。

辅导员申请调离本岗位或参加其他序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辅导员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学习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坐(值)班制度、谈心谈话制度以及辅导员工作进教室、进社区、进食堂、进网络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负责辅导员考核评价工作,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适时开展“十佳辅导员”评选,并将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统一组织评选,统一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辞退: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缺乏责任心,履职不力,学生评价差,工作考核不合格;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院党委〔201866号)同时废止。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