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次数:2360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国内交换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规范学业成绩的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置换是指用与我校合作学校已修合格课程,网络课程,创业实践等,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三条 置换原则:课程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

第四条 课程置换的类别:

(一)与我校签约进行国际、国内学生交流的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我校签约的企业实习、实训。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三)编下学生执行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或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入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选课予以记载。

(四)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参照编下学生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因课程取消而导致学生无法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六)因下一年级课程学分(课程号)与原修读课程学分(课程号)不同而导致学生无法完全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可按新学分下的课程修读后进行课程置换。

(七)因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改变,模块(课程)学分下调,新课程包含原课程主要知识点,并能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学效果,允许低学分置换高学分。原必修课被改为限选课的,重修后可进行课程置换。

(八)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可的网络课程的修读,经开课院(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置换。

(九)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可以置换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相关理论课程学分。具体置换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条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程序

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国际合作院校成绩单须有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或校内已修读课程原始分数单(有任课教师签字)。

网络课程修读合格证书,经教学院(系)安排考核,考核通过。

创新、创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创新创业中心及()、部审核。

院(系)教学办根据置换原则填写《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核表》(见附件)进行置换。

院(系)教学办将填写好的审核表报教学委员会审核(经3位专业教师确认或院(系)教学委员会讨论确认),由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院(系)教学办将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置换成绩通过成绩申请处理录入教务系统。

院(系)教学办将审核表及成绩单送交教务处审核生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院教字 [2015]14号《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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