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1-31浏览次数:777

为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复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复查

各系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新生复查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具体复查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各系须组织班级辅导员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所在省招办传送的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信息核对无误的考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对于材料不全或者考生号、姓名、照片等重要信息有疑点的考生,要迅速核查清楚。

    各系应对新生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学校学生处沟通。新生复查工作结束后,须填写《合肥学院新生入学复查表》(见附件)连同制定的新生复查方案和细则报送至学生处。

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将及时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并记入该生高考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体检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被学校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具体按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文件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对于符合第一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持县级(二甲)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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