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电子系发布时间:2020-02-27浏览次数:805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办〔2016〕5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没有明确经费使用要求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明确经费管理方式。

第三条凡以合肥学院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使用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五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校、系部(研究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系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系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校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国际合作交流、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与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健全科研绩效考核机制。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审查科研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验收检查和结题审计工作。

人事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结合科研人员科研实绩,协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科研绩效经费。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国际合作交流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审核、备案。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分配、预算和收支管理

第七条纵向项目经费转入学校账户后,提取到位经费的3%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2%用于系部科研管理费,其余95%作为项目组研究经费。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实施项目负责人、系部(研究院所、中心)、学校三级审批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1、来源预算一般包括专项经费来源和自筹经费来源。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须提供自筹经费来源的相关财务资料或出资证明。

2、支出预算一般包括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用费。其中:

1)科技类项目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

2)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预算编制:

1、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直接经费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且只能调整一次;间接经费预算不予调整。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需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以合并编制,且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科类项目不超过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直接费用其他各项预算科目不设比例限制。

3、间接费用预算编制及开支按照《合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可调剂使用。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号)执行。

第十一条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外,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项目组其他人员一次支出经费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支出须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支出(或一次性报销同科目)经费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由项目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初审,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费用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初审,并报分管校长审批。清单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是单位行政负责人,其经手(或发票有其姓名)的一次支出经费1万元以下须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批;一次支出经费1万元上,还须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系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十五条 按期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理工科1万元以上;社科类0.5万元以上),在完成项目任务后第二年年底,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相关项目后续研究直接经费支出。理工科1万元以下,社科类0.5万元以下,在完成项目任务后第二年年底,由学校直接收回,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应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退回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系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将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除认真整改外,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行政〔2016〕310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学院

201879

合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7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