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季度以来全国各地房地产政策综述

发布者:房地产研究所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190

一、房地产供求关系重大变化

7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要加强金融监管,稳步推动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二、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

7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坚持稳中求进、积极稳妥,优先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做成一项,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坚持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编制改造规划计划,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并把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好。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支持,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

三、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优化

8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23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因城施策精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下行,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815日,央行再次下调政策利率,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中标利率下调15个基点。

83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925日,商业银行按照政策规定,纷纷调整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四、认房不认贷全面落实

8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830日起,深圳、广州、武汉、北京、上海、成都、长沙、苏州、杭州、沈阳、重庆、南京等城市纷纷规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五、取消限购城市不断增加

825日,嘉兴市全面取消住房限购。随后,沈阳、大连、南京、兰州、济南、青岛、郑州等城市全面取消住房限购,苏州市12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住房取消限购。沈阳、兰州、济南、青岛、郑州等城市同时取消限售。

918日,厦门市发布通知,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不再限制上市交易时间。落实国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适时调整优化岛内外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919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通知,取消二环线以内住房限购政策。对生育多子女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在挂牌出售或出租一套的前提下新购一套住房的,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920日,广州市发布通知,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922日,长沙市发布通知,居民家庭(含非本市户籍家庭)在长沙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证明;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满4年,可进行转让。

926日,成都市印发通知,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调整住房限价措施。成品住宅装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的除外),严格落实样板间、销售现场、装修清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优质优价。同时,不再执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016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优化住房限购政策,本市住房限购范围调整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记录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参与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取消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2)加强住房信贷支持力度,由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指导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落实杭州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二手住房房龄与贷款期限合计年限由不超过50年延长至不超过70年。

3)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公示、登记摇号、广告宣传、施工质量、公建配套等行为监督检查,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家庭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的,不再限制购房意向登记。根据限购政策调整,还将相应优化无房家庭认定条件。

六、购房补贴力度逐步加大

83日,郑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毕业3年以内来郑新就业青年人才,在郑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在享受原有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的基础上,由开发区、区县(市)再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购房契税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在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由开发区、区县(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货币补贴。在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契税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

8月4日,南京市发布《进一步优化政策举措促进南京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新六区继续根据区域市场实际对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合同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栖霞区和雨花台区结合辖区内市场实际经评估后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实施补贴。9月7日,再次调整:鼓励部分区域对在2023年8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补助,同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一定补助。

8月17日,南昌市印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对在南昌地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符合享受南昌“人才10条”购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在完成契税缴纳后,由受益财政再给予100%的契税补贴;其他购房人员在完成契税缴纳后,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契税补贴。

七、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

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有:(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6)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