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污染环境的法定免责事由
发布人:环境工程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7-02-21   浏览次数:11

执法案例

案情回放

养殖户吴某一日发现自己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现象,经详细排查,系附近某化工厂的排污管道发生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吴某当即抽水捕鱼,积极挽回因污染导致的进一步损失。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于是,吴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某化工厂赔偿因此次污染造成的所有损失39992元。某化工厂在答辩状中称,一、自己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二、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律师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免责事由一般有三: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2)受害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3)第三人过错。从本案来看,某化工厂提出的抗辩理由完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理应不予采纳。法院应判决该化工厂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有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先请求环保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需积极防止灾害的进一步扩大,努力避免损失的继续发生,否则因消极应对而导致的损失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