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要遵循校内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为
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
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仪器
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
三、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 100% 赔偿。对直接责任
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粗心大意,
操作不当,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
工作,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和安全措施,主管人员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或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
备损坏或丢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仪器设备,
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四、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
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
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五、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
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
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
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六、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
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
份,分别报仪器所在部门和实验中心,由仪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后,报实验中心。
(2).仪器设备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和修理费计
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修复后性能
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
(3).被损坏的仪器设备仍归学院所有。
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