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06】20号
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经常性中心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系(部)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工作评价体系,调动系(部)教学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合肥学院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系(部)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院实际,坚持以考核促建设、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改进、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各系(部)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系(部)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过程和效果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学性与导向性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利用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逐步推进系(部)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适应新世纪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二、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领导组成。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等日常工作。
2.教学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系(部)考评的具体实施。
三、考核评价程序
系(部)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首先由各系(部)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要求,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写出自评报告并提供有关支撑材料,然后由学院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按照考核评价办法查阅有关支撑资料,给出评价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公布。
四、考核办法
系(部)教学工作考核分为师资队伍、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实践教学效果与创新能力培养五个方面。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系(部)教学工作考核指标和等级标准》
系(部)教学工作考核指标和等级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