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督导与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我院教学水平提高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中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我院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1]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国家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省级示范应用型本科院校、省级硕士生培养学校,深入进行“模块化教学改革”重要任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
第二条 专家产生方式:面向全院教职员工公开遴选,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特邀的方式。
第三条 专家选聘条件:
(一) 热心教学质量督导和监控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师德高尚,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处事公正,服从安排,协作共事。
(二) 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要求,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管理,对教育和管理基本理论有比较系统的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三) 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教师;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处以上职务和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各系部督导组组长;教学专职督导员。
(四) 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多年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能适应学院督导、评估、监控工作需要的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专家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工作中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 对工作内容、工作目的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以及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 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和对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 参加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调研、交流等专家活动的权利;获得参与督导和评价活动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四) 在受聘期内,由于个人身体、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提出辞去受聘专家资格的权利。
第五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 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并按时完成学院或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安排的研究、指导、培训、评价、评估等相关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二) 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总结或报告等提交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
(三)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督导与监控专家管理办法》。
(四)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悉的学院及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相关工作情况、会议内容、结论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办法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建立《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监控专家库》。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对入库专家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报合肥学院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通过教学质量督导、监控专家库对相关专家统一实施管理,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和人员增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培训、调研和交流座谈等活动。
第八条 对聘任的专家,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统一发放教学质量督导、监控专家聘书,予以聘任,聘期三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监控专家信息库。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活动,影响学院相关工作的专家,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将在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监控专家信息库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对多次出现无故不执行任务的专家学院将予以解聘。对解聘的专家,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发送解聘通知,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监控专家信息库。
第十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由专家个人(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退出。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对专家的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专家予以续聘,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按《合肥学院教学督导与监控优秀专家评选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专家予以解聘。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