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办理办法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20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质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网络举报只提供姓名或名称、电子邮件,未提供准确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实名举报要依纪依法认真受理,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区别情况由本级直接承办或者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

    第四条  对属本级承办的实名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登记、摘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转有关职能室调查处理;其中反映问题易查易结或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实名举报,可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由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核查或实施预警。

    第五条  对检举、控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实名举报,转下一级或者有直接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重要的检举、控告,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或情况。

    第六条  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实名反映或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有关规定,转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违纪行为与提出利益诉求相交织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业务范围内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对业务范围外事项,可摘转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必要时,采取协调、督促和责任追究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八条  优先办理和解决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

    (一)对应由本级查办的涉及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的实名举报,优先进行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立案调查。

    (二)对上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或情况的的实名举报,坚持快办、快查、快处,按期优质办结。

    (三)对移交下级办理要求报结果或报情况的实名举报,要规定时限,落实专人跟踪督办,对结果严格审核,确保查办质量。

    第九条  承办机关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实名举报,应自收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必要时与举报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纪检监察机关承诺受理举报人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间、依纪依法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承诺提供真实、详细情况,在调查有效期内不再向其他机关举报。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办理过程中可与实名举报人以适当方式联系沟通,进一步掌握举报内容,了解举报背景,挖掘重要问题线索。必要时,可吸收联名信、集体访的实名群众代表参与一些问题的核查工作,推动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办理时限:

    (一)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二)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一般情况下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上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或情况的举报件,除明确规定查报时限的,一般应自本级收接之日起90日内查结上报。

    (四)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办结时限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举报不完全属实的,属实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实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举报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误告、错告,可根据需要由承办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的影响,并教育误告、错告者;如认定诬告,必须经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纪检监察机夫批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必须件件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一般情况下,反馈应约请实名举报人见面,当场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材料,或口头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后,要求举报人在相关反馈材料、记录上签署本人意见。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采取电话形式反馈的,也要至少2人共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人对反馈意见不满意,又未签署具体意见并拒绝签字的,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对其不同意见作详细记录,并作出说明。对举报人的合理意见或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件办理期间,实名举报人需要查询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至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部门负责给予答复。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来信和网络查询。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办理实名举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实名举报材料一律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涂改、损毁。实名举报材料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由专人经办,严防泄密丢失。

    (二)对实名举报材料,承办人必须按规走程序办理,知悉范围仅限于承办人和审批领导。

    (三)严禁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查处案件、信访监督等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四)需要让被举报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内容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问题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六)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情况,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处理实名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实名举报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实名举报人是否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实名举报或未答复实名举报人处埋结果的;

    (三)泄露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情况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举报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肥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