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纪检监察机关网络举报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533

    第一条  为拓宽和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网络举报工作,更好发挥网络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网络举报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网络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在互联网上设置的举报网站或者电子邮箱,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网络举报工作由信访举报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网络举报的收接和日常管理。工作日期间,须每天登陆网络举报后台管理系统;对收接的网络举报进行浏览、下载。

    第五条  网络举报一般通过打印输出,一次收到多件内容相同的重复网络举报,只打印一件。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网络举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及其他反映问题重大、情节严重的网络举报要及时摘报领导,根据批示办理。

    (二)属于下级管辖范围网络举报按程序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办理,其中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报领导同意后发函交办;属于上级管辖范围网络举报摘报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网络举报直接从后台转投诉类或根据权限转有权处理机关和单位办理。

    (三)对涉及正在发生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紧急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网络举报,要迅速报告、快速处置。

    (四)对商业广告等垃圾信息,以及无实质内容、发泄私愤等不良信息,履行程序后删除。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收到信访举报部门转来的网络举报,要按规定及时处理。进行调查核实的,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深入挖掘后续线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交办的网络举报,要认真核查处理,按期优质报结。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交办的网络举报要加强催办督办,严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对署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网络举报的办理,遵循实名举报办理的有关规定。调查结束后,按照“谁调查处理、谁答复反馈”的原则,由承办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但不得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直接在网上回复和发布。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要关注互联网上反映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信息,注意与纪检监察机关自收网络举报的衔接耐照,做到相互补充、妥善处理。

第十条  健全完善网络举报受理、办理、交办、督办、审结、反馈、归档等规章制度,建立工作台账,收集整理资料,提高网络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十一条  强化网络举报系统安全防范,收接网络举报必须配备专用计算机,内外网严格物理隔离,完善保密设置,强化人防、技防措施,确保举报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对网络举报工作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举报人,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进行网络举报。鼓励网络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严禁以任何理由限制网络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事项要严格保密,在向举报人回复、反馈以及核实了解等过程中,要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擅自查询、泄露网络举报人相关信息,私自更改、复制和删除网络举报件内容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信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处理网络举报过程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