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268

    第一条  为强化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初信初访,是指公民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初次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办理初信初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及时处理,讲究效率的原则;

    (三)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

    (四)接受监督,保障权利的原则;

    (五)疏导教育,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涉及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初信初访,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不属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信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来访或电话举报,向其说明应向哪些部门反映。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在登记或录入前要查询是否属初信初访,属初信初访的,要在信访拟办单上予以注明,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阅批。对领导已有批示的信访件要及时按照批示办理,不得积压拖延。

    第六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初信初访要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对反映基层单位和干部问题比较突出、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性和倾向性的初信初访,可实行提级办理。对上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的初信初访,要实行自办和领导包案,不得下转;对应由下级办理的,应及时转交,并确定专人负责催办督办,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条  承办初信初访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明确首办责任人、责任领导。按照谁首办、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包调查、包处理、包反馈、包息访的责任制度,必要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初发问题及时得到就地解决。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初信初访办理应自收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一般举报问题在2个月内处理结束;重要复杂问题在3个月内办结;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办结时限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初信初访办理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实名举报的初信初访,承办单位应积极与信访人签定《纪检监察实名举报双向承诺书》,并按承诺要求实施。对实名举报人不服调查处理意见的,要认真听取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匿名举报的,可根据需要,将调查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对初信初访办理结束后,出现重信重访或越级信访的,承办单位要进行认真分析,妥善处理。对无理上访的,要落实专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对矛盾突出的,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确保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初信初访办结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情况以及出现重信重访情况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初信初访事项应当受理、查办、转交、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

    (三)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处置群体访失当,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因玩忽职守泄露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查处工作受阻或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五)因失职渎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