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交办件跟踪督办和结案审核制度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1748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交办件办理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推动信访举报交办件及时办理、处理到位,着力提高信访举报交办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信访举报件跟踪督办和集体审核制度。

    一、跟踪督办的范围及重点

    1.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查报结果或查报情况的信访举报件;

    2.进京赴省越级上访或重复到市纪委来访的信访举报件;

    3.省、市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举报件;

    4.交办机关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举报件;

    5.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顶着不办的信访举报件;

    6.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举报件;

    7.承办机关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信访举报件等。

8.领导批示要求督办或其他需要及时了解结果的信访举报件。

二、跟踪督办的常用方法

    1.台帐跟踪。由专人每月收集、汇总交办件办理台帐,动态掌握呈报(承办)单位办理状况,及时提出督办意见。

    2.电话督办。对即将到期的,由交办承办人向呈报(承办)单位电话提醒。

    3.发函督办。对逾期未结的,向呈报(承办)单位发函催办。

    4.派员督办。对查办不力、逾期未结、重复和越级举报的,派员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实地审阅案卷、组织集体评审等形式进行督办。

    5.通报督办。定期汇总通报信访举报交办件整体办理情况。

    6.会议督办。采取信访举报协调会、调度会对信访举报交办件整体办理情况和个案办理情况实行集中督办。

    三、跟踪督办的具体要求

    1.信访举报查报件实行当面交办和登记,并由交办承办人负责跟踪办理进度,对需要督办的,及时提出意见,经室主任同意后实施,重要事项及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2.重要督办意见,应当以公函通知承办机关。

    3.督办意见要求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时,承办机关应当按要求办理。

    4.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时,可以责令承办机关作出调整。

    5.承办机关要尊重、服从并认真落实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6.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信访举报查报件办理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交办、承办、督办等各环节工作责任,依纪依法开展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对无故拖延、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谋私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结案审核的事项

    1.报结材料是否齐全。主要审核结案(报结)报告、调查报告、实名举报反馈材料、处理材料(被调查人检讨、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等材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是否要补充材料。

    2.调查内容是否全面。主要审核信访举报的问题是否都调查了,有无漏查漏报的事项;来信列举的知情人、证人是否进行了核实,是否要补充调查。

    3.事实认定是否确凿。主要审核事实是否清楚,属实程度是否认定,查实或查否的事实是否都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是否要补充证据。

    4.回访回复有无异议。实名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是否附有承办机关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对实名举报人合理意见或提出新的举报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再次进行反馈。

    5.处理意见是否恰当。主要审核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要重新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建议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的惠见或责令整改的事项是否落实。

    五、结案审核的程序和方法

    1.初步审查。对拟结案的查报件在正式报结前,应通过内网邮箱或送达方式,将结案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主任或副主任先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调查不到位、证据不充分、处理不恰当的,列出补查补证提纲,交由呈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2.集体审议。对交办要结果的查报件,呈报(承办)单位正式报结后,由室主任指定主审人进行审核,主审结束后将报结材料及《信访查处审理摘要》,交信访室其他人员逐个阅卷。在此基础上,召开室务会进行集体审议,最后形成结论性意见报领导审定。审核暂不予结案的,作出书面通知并提出意见,要求承办机关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对交办要情况的查报件,由交办承办人或由室主任指定人员审核后,报室主任审定,同意结案的,交内勤人员登记、存档;暂不予结案的,向呈报(承办)单位提出补查补证的意见。

    3.领导审定。对交办要结果的查报件,由信访室将经集体审议的报结材料和《信访查处审理摘要》呈报分管常委和副书记审核审定。对市领导批示的查报件,由信访室撰写《审核情况报告》连同报结材料,呈报分管常委和副书记审核审定。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机关。

    六、结案审核注意事项

    1.要从事实、证据、绪论、处理、材料、程序上全面审核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及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结案要求。

    2.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承办单位意见。

    3.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4.呈报(承办)单位对需要作出处理意见的,在研究处理意见前,可先向交办机关征询意见。对审核发现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补查补证或重新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请呈报单位携卷汇报,商讨分析。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定。

    5.呈报机关正式报结后,应及时审核,一个月内交办机关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可视为同意结案。

    6.对典型案例,要帮助基层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建章立制,及时堵塞漏洞,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