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禁令》的通知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2003

关于印发《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禁令》

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市委巡察办,市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委机关各部门:

    《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禁令》已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纪委办公厅

                         2018年9月29

  

合肥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禁令

  

为深入贯彻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铁军”,现就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制定以下八项禁令:

一、严禁违规与涉案人员及其委托关系人私下接触、接受请托及其他不当行为;

二、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违规由管理监督单位、个人等支付或报销;

三、严禁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中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四、严禁用公款或接受可能影响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的吃请、送礼、旅游等活动;

五、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违规借用管理监督对象车辆、钱款等;

六、严禁违规打探、交流、留存及在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和其他场所泄露、扩散涉及工作秘密事项;

七、严禁参与奢靡、挥霍性的娱乐等消费活动,以及出入不健康活动场所;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等与纪检监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纪检监察干部(含巡察干部)违反上述禁令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