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1〕120号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课程(模块)设置包括必修课(模块)和选修课(模块)。必修课(模块)分为公共必修课(模块)和专业必修课(模块),选修课(模块)分为专业选修课(模块)和公共选修课(模块)。
1、公共必修课(模块)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大学英语(德、日、法)(模块)、计算机基础、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模块)。
2、专业必修课(模块)
包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模块)、专业实践、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3、专业选修课(模块)
包括为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置的课程(模块)。
4、公共选修课(模块)
包括文化、艺术素质类课程(模块)和跨专业素质课程(模块),以及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而选修的自我拓展课程(模块)。
1、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未经选课,其成绩不予认可。
2、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个学分。
3、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模块),必须修完先修课程(模块)。学生未修完先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模块)。
4、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60%,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系教学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模块)。学生选定课程(模块)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5、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系,由各系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6、选课程序
①每学期第10周前,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模块)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②第14—15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或选课指南。
③第16—17周,学生在各系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第一次选课。
④第18—19周,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教务处公布各课程(模块)的修读学生名单。
⑤下学期开学第二周,针对重修课程(模块)进行第三次选课。
三、课程(模块)重修、免修
1、学生必修课(模块)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前的补考,补考应在第三次选课之前完成。未参加重修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2、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模块),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模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合肥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每位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模块)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4、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四、学分
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算,教学时数为2500左右,总学分24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在150-160学分,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在80-90学分。课堂教学学分一律按照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折算1学分计算。
五、学分绩点
为科学地反映学生所学课程(模块)的质与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1、一门课程(模块)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课程(模块)学分数。
3、课程(模块)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成绩(百分) | 课程(模块) 绩点 | 成绩(五级) | 课程(模块) 绩点 |
100-95 | 4.3 | 优 | 3.9 |
94.9-90 | 4.0 | ||
89.9-85 | 3.7 | ||
84.9-82 | 3.3 | 良 | 3.0 |
81.9-78 | 3.0 | ||
77.9-75 | 2.7 | ||
74.9-72 | 2.3 | 中 | 2.0 |
71.9-68 | 2.0 | ||
67.9-66 | 1.7 | ||
65.9-64 | 1.3 | 及格 | 1.2 |
63.9-60 | 1.0 | ||
﹤60 | 0 | 不及格(补及) | 0 |
4、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个学期或学年结算一次。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环节的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共选修课(模块)的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模块),其成绩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模块)考试程序和办法按《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
2、考核以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记载,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分)、良(84.9—75分)、中(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模块)均须经过考核。所有课程(模块)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七、辅修、双学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院校的学生,申请辅修双专业按照《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至7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2、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本科生在学满三年,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
九、附则
1、本办法自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