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15浏览次数:3723

院行政〔2011120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模块)设置

课程(模块)设置包括必修课(模块)和选修课(模块)。必修课(模块)分为公共必修课(模块)和专业必修课(模块),选修课(模块)分为专业选修课(模块)和公共选修课(模块)。

1、公共必修课(模块)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大学英语(德、日、法)(模块)、计算机基础、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模块)。

2、专业必修课(模块)

包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模块)、专业实践、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3、专业选修课(模块)

包括为拓展学生的专业能力,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置的课程(模块)。

4、公共选修课(模块)

包括文化、艺术素质类课程(模块)和跨专业素质课程(模块),以及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培养自己的个性和特长而选修的自我拓展课程(模块)。

二、选课办法

1、各系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未经选课,其成绩不予认可。

2、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个学分。

3、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模块),必须修完先修课程(模块)。学生未修完先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模块)。

4、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标准班人数60%,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4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由教务处会同系教学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模块)。学生选定课程(模块)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5、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系,由各系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6、选课程序

①每学期第10周前,各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模块)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②第1415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或选课指南。

③第1617周,学生在各系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第一次选课。

④第1819周,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教务处公布各课程(模块)的修读学生名单。

⑤下学期开学第二周,针对重修课程(模块)进行第三次选课。

三、课程(模块)重修、免修

1、学生必修课(模块)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前的补考,补考应在第三次选课之前完成。未参加重修前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2、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模块),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模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合肥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一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每位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模块)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4、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四、学分

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算,教学时数为2500左右,总学分24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在150-160学分,实践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在80-90学分。课堂教学学分一律按照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折算1学分计算。

五、学分绩点

为科学地反映学生所学课程(模块)的质与量,采用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1、一门课程(模块)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数)/∑课程(模块)学分数。

3课程(模块)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成绩(百分)

课程(模块)

绩点

成绩(五级)

课程(模块)

绩点

100-95

4.3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

1.2

63.9-60

1.0

60

0

不及格(补及)

0

4、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个学期或学年结算一次。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环节的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共选修课(模块)的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模块),其成绩只在参加考试的学期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六、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模块)考试程序和办法按《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

2、考核以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记载,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良(84.975)、中(74.966)、及格(65.960)、不及格(60分以下)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模块)均须经过考核。所有课程(模块)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七、辅修、双学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院校的学生,申请辅修双专业按照《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7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2、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本科生在学满三年,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

九、附则

1、本办法自201191起执行,其中有关学分规定的条款只适用于2011级以后的学生,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