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15浏览次数:1438

院行政〔2011121

    为加强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模式

第一条  学院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第二条  学院本科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在4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教学环节,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提前、延期毕业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前、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实行弹性学制后,修业年限为37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向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业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每16课时(28学时学习量)计1学分。课程(模块)学分以学期计算。各专业毕业总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八条  课程(模块)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修读所选课程(模块)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模块)的学分。学生应接受教师的指导,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规定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模块)完成学习。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模块)一般不应少于20个学分,不高于40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模块),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模块)规定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结果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模块)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模块)考核按照《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模块)的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成绩(百分)

课程(模块)绩点

成绩(五级)

课程(模块)

绩点

100-95

4.3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

1.2

63.9-60

1.0

60

0

不及格(补及)

0

平均绩点=∑(课程(模块)学分×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模块)若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模块)同名或教学大纲基本一致,且学分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模块)学分,经所在系同意,可替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对应课程(模块)。

第十三条 学生经教务处同意,在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相关学校修读的课程(模块),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可以记入本人成绩册。

第四章   重修、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必修课程(模块)和实践(含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应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重修申请应在开课前办理完毕。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或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7以上(含3.7)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模块),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课除外)。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选修下一学期课程(模块)的同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模块)的材料(如读书笔记等),经所在系批准后,在开学第一周内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免修,并记载成绩和学分,成绩记载时加注“免修”字样。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3、在校学习期间从学院入伍的学生退役、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原所学专业停办或停招。

4、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年级没有相同专业。

5、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业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具体手续如下: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属系签署意见,确认转专业理由正当,同意转出;拟转入系考核审查同意转入,报教务处审批后,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学习费用,并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模块),其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具体手续如下:

1、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系签署意见,同意转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入学校发函商转;接到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回函,学院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教务处接到转出学校商转函后,征求拟转入系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出学校回函同意转入,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入校手续。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在报送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经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学生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表。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要求转入不同招生类别专业学习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5、应予退学的。

6、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心理健康水平不佳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系确认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选课,不能取得成绩和学分。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模块)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须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到校,持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由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校,持有关证明,向所属系提出复学(重新入学)书面申请,由所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重新入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重新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业警示、编下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模块)和专业选修课程(模块)经考核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予以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及家长发出书面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编入下一年级修读(简称编下):

1、一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25学分。

2、二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65学分。

3、三年级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120学分。

4、申请编下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非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不含服兵役)。

2、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重新入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重新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未办理休学获保留学籍手续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教学委员会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家长签字),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学籍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1、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模块),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三十六条  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课程代表)负责,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应当事先向所属系请假并报告任课教师。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模块)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或过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模块)的课终考核。

2、学生请假两天以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留存学生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备查。

3、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4、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系教学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持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考核,遵守《合肥学院考场规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由学院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辅修、双专业(学位)

第三十八条  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模块)是学院为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地方培养具有交叉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中的竞争力而设定的一种教育教学模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学位)或者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模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各系应在每年六月底完成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生毕业时,应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内容,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按《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审核授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在应毕业年份未达到毕业条件,可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可以来院申请重修,由原所在系按照教务处要求,安排重修。结业生经重修后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凭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出示的书面鉴定材料,表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应当解除察看,按个人申请、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的程序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应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执行,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