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15浏览次数:2149

院行政〔201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七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