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15浏览次数:740

院行政〔201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合肥学院学习期间,遵守《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后再回国学习3)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合肥学院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条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语言强化学习后,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通过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自出国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回合肥学院继续完成学业,经学院批准后转入非对外合作的相应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合肥学院学籍。经学院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到相应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条  转入本院相应或相近专业学习的学生,自转入起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新专业规定的学分。已取得的课程(模块)和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学生亦可重修,按最高成绩记载。
   
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修专业课程(模块)学分予以认可,记入学籍。

第三章  课程(模块)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执行由我院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语言类课程(模块)及从合作院校引进课程(模块)的师资配备需由外事处与教师所在院(系)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并准备申请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模块)(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院在其申请出国学期期末可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此次考试之后,若学生仍有不及格课程(模块),不再增加考试机会,学生须在合作院校重修相同课程(模块)。修读手续等事宜由学生自行在合作院校办理,修读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的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寄到外事处报教务处备案。

短期国际交流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所修专业课程(模块)学院予以认可。学生学习结束后,持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可转入非中外合作培养的专业。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攻读的专业应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学生在收到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应在出国前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若出国后学生在国外转专业也需经学院批准,未经学院批准的视为放弃合肥学院学籍。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限累计本科不得超过7年、专科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学分,达到我院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我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达到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达到合作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合作院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院。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院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院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学院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