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2-15浏览次数:1351

院行政〔2011122

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

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模块)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1.课程(模块)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针对每门课程(模块),N不小于3且不大于5。“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程笔记。具体课程(模块)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模块)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考试可根据课程(模块)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模块),可在课程(模块)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模块)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自行安排。课程(模块)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安排

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2.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模块)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系()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模块)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模块)由系()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3.考试期间,由院领导、院教学督导、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由系()领导、系部督察组成员等组成系()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

4.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6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各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考核命题

1.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模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2.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试题的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试题份量要适中,难易搭配要合理,要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

3.考试课程(模块)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拟出份量和难度相当的二套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报系主任审定,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的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备用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系、部教学办公室封存。

4.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模块),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教考分离。

5.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门课程(模块)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  考核资格

1、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模块)教学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模块)的课终考核;

2、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模块)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理论部分的考核。

3、过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试。

4、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六条  缓考、免修、旷考、作弊

1.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方准予缓考。

3.免修:对个别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个人应填写课程(模块)免修申请表,经所在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免修。

2.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每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

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违反考核纪律及考核作弊受到的处分不得解除。

第七条  补 考

1.学生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到系、部或网上查阅考核成绩。

2.学生必修课(模块)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应一同进行考试。 

3.补考分为正常补考结业生补考两种形式。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1周内进行。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结业生根据学院规定的补考时间,自主选择在每年的五月或十一月参加补考。结业生在考试前15天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转交给课程(模块)所属系、部,由系、部安排学生考试。

4.学生补考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标准,更不得随意送分。

5.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

第八条  成绩评定

1.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有条件的或统一命题的可采取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的办法。评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合理,不迁就送分,更不得随意改分。

2.成绩(含补考)评定按照“N+2的原则确定。在总成绩中,N的权重为0.5,课终考试为0.4,课堂笔记为0.1。平时成绩须在课程(模块)结束后、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且不得随意更改。

3.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以整数为宜),也可以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良(84.975)、中(74.966)、及格(65.960)、不及格(60分以下)

4.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百分)

课程(模块)绩点

成绩

(五级)

课程(模块)绩点

100-95

4.3

3.9

94.9-90

4.0

89.9-85

3.7

84.9-82

3.3

3.0

81.9-78

3.0

77.9-75

2.7

74.9-72

2.3

2.0

71.9-68

2.0

67.9-66

1.7

65.9-64

1.3

及格

1.2

63.9-60

1.0

60

0

不及格(补及)

0

5.一门课程(模块)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都应按一门课程(模块)评定成绩。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评定成绩。

6.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不及格者,除补考外,也可以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不再补考,按补考及格对待。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替代应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到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7.参加体育运动项目集训和比赛的院代表队队员,考试、考查的课程(模块)原则上不得免考。如集训和比赛确与考核时间冲突,考查课程(模块)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分;考试课程(模块)可作缓考处理,并在下学期开学时与补考一同进行。

8.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教学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九条  成绩管理

1.学期成绩考核表是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给出的综合评定成绩,要求各系在成绩管理时,做到及时登录,准确无误。学期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授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章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系(部)存档。

2.学业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模块)及考核成绩的记载,系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之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学生学业期满后,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表一式三份,经系审核并签章,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由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一份系里存档。

3.课程(模块)考核(含补考)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应将学生成绩考核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考核表,成绩考核表一式三份经授课教师签名后,一份装入试卷袋,另两份送交系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入档;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如若更正,必须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加盖校对章,以示负责。

4.全院性公共必修课的学生考核成绩应在该门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承担课程(模块)考核的系、部的授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后加盖公章送学生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入档。担任全院性公共课教学的系、部要建立自己的教学档案,以便于安排补考和进行成绩核查。

5.补考成绩一律以“补及”或“补不及”登记。补及的课程(模块)学分获得相应学分但绩点为“0。学生无故旷考或作弊的课程(模块)应分别加盖“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6.缓考成绩以正常考核结果登记。

7.学生学籍变动时(如留、休、复、转等)均要在成绩表上注明,做好必要的学籍变动手续。

8.每学期个系应对学生考核成绩认真检查,对达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要出《学业警示通知书》。

本办法自201191日期执行,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原有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