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 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06-01浏览次数:2552

关于印发《合肥学院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

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院行政〔2013〕80


各系部、院直各部门:

现将《合肥学院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学院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合 肥 学 院

                                                                       2013年4月24日


附件

合肥学院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

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与原则

(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院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

(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系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在校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科技处负责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行为。

(二)认定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抄袭或弄虚作假:

①在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抄袭;

②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抄袭;

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抄袭。

2、根据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或者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具有抄袭或弄虚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3、填写《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4、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系,并由相关系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5、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15%、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不超过正文的10%),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允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答辩至少延期半年。

(二)情节较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15%--25%、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占正文的10%--15%),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五条、第七条,答辩至少延期一年。

(三)情节严重(学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25%、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字数超过正文的15%),或符合本文件中抄袭认定的第三条、第八条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四)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五)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通报所在系,取消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追回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直接教育责任与义务,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①如论文作者为本科生,指导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②如论文作者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的同事还给予其黄牌警告;如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发现有第二例抄袭现象的,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各系负有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审查与管理工作。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