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1-19浏览次数:11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试用期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考勤内容

主要规范教职工的出勤、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旷工和加班等情况。

第六条 考勤要求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按时出席学校或系部统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

(三)各单位的考勤工作由主要负责人主管,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四)各单位应于每月五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三章 教职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请假者必须提前填写《合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 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需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补假手续应在返校日当天办妥,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凡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过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休完假,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报告考勤员和单位负责人。考勤员在月报考勤表中注明该同志休完假后回校上班的时间。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请假类别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3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处级干部请假按本办法办理,但需报组织部和校领导批准,并严格遵守《合肥学院处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院党委〔201625号文件)

第十二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确需由本人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探亲假

教职工应在学生寒暑假和公休日探亲。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休探亲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审批程序与休事假相同。

(五)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六)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假3天,如假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以上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第五章 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一)探亲假(工作日期间)、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校绩效工资实施试行办法发放(院行政[2013]215号)。

(二)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皖人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请假天数减发,当月病假天数小于15天的,按30/天减发,大于15天的,扣减全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省人事厅皖人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

4.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请假天数减发。当月事假天数低于5天的,在绩效中每天扣发30元。超过5天的,扣减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路费报销由本人填写《合肥学院报销单》,经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因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按出勤工作日发放,以上各种假期的交通补贴和工作午餐补贴发放按缺勤工作日扣减。

第六章旷工及处理

第十五条旷工认定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四)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六)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令之日起一周内不报到、不到岗。

第十六条旷工处理

(一)每旷工1天,扣发因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二)当月旷工累计超过4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三)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连续旷工4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辞退或开除。

第七章加班及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加班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和部门交付的各项工作,因工作确需加班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准予加班。涉及全校性加班的,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加班工资

部门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在部门绩效中支付。涉及全校性加班的,由牵头部门填报,校领导审批,加班工资在学校绩效中支付

教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人事、教务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不重视的单位,将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理;对因考勤主要领导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将视情节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考勤、奖惩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办〔2006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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