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1-19浏览次数:1677

院行政〔2016222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绩效工资分配等项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范围

(一)考核年内全校在职职工(不含人才租赁人员、聘用人员、返聘人员)。

(二)因工作需要,已履行借调手续,被外单位借调工作或选派到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挂职锻炼以及从事支教等工作的,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由校内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本考核年度在外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由校内所在部门负责考核。下半年调入我校工作的,由原调出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校内现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三)本考核年度新接收的各类人员(从未参加过工作及尚未转正定级的其他新录用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四)在批准期限内的公派出国人员,由本人原所在部门督促其本人提供年度学习工作总结,并由原所在部门确定考核等次。

(五)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教职工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类人员所在岗位性质不同,考核时应根据实际合理侧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当年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单位造成严重失误。

在考核具体分级时,对“优秀”、“不合格”等次作如下优先或限制:

1.本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为“优秀”等次。(1)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综合性奖励者;(2)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等奖励获得者;(3)省(部)级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4地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立功受奖者;(5)教师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以及老中青教师“传帮带”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者。

2.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等次。1)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含其他集体活动)3次以上者;(2)全年累计事假15 天以上,或病假30天以上者;(3)达不到本单位平均工作量者;(5)年度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6)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3.本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2)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4)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7 天以上者;(5)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学科研评奖和年度考评等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或被确认学术上剽窃他人成果,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者;(6)年度教学考核为“不合格者”;(7)年度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每年学校下达各考核单位的“优秀”限额数为准。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学习文件。在实施考核前,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年度考核的文件和政策,明确岗位职责、明确考核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增强考核的自觉性。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认真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表现,包括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等,用写实的方式写出个人年度总结,并认真填写《合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相关部门核定工作量完成情况。

(四)民主评议。在考核基础上,以科室、教研室为单位(5人以下的科室可作适当合并)进行民主评议。被考核人在民主评议会上先根据个人年度总结进行述职,然后进行群众评议。

(五)部门评鉴。部门负责人根据个人总结、群众评议意见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六)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在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科室评鉴意见基础上,结合个人平时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七)反馈。各单位须将考核的最终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三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向人事处申诉。但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及组织部、监察处、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质量监督与评估处、学生处、工会、团委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各单位成立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的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须有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评工作。各考评小组的组成情况须报人事处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被考核人在现任职务聘期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晋升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按各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可以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有关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1.下一年补扣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2. 不参加工资晋升。3.依据其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4.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人员,处分期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制定的《合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院政办【20056号)文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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