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7〕130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加班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严肃收入分配制度,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绩效工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放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岗职工。校外人员参与学校专项工作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放类别
(一)加班费:是指教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处理职责内突发性事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和专项工作等的报酬。
(二)劳务费:是指教职工职责范围之外,作为专家主讲校内讲座,参加校内评审、咨询等活动的报酬。
第四条 发放标准
根据工作内容和支付事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加班类
1.延时加班:在工作日内正常工作时间外延时完成当天必须做完的工作,可参照1.5倍工资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加班费。
2.休息日加班:在休息日加班的,可参照双倍工资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加班费。
3.节假日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参照三倍工资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加班费。
寒暑假期间加班,酌情发放一定的加班费,50元/半天/人。
(二)劳务类
1.聘请校内专家主讲的专题讲座等,支付的劳务费上限不超过500元/半天/人。
2.学术性项目评审、论证等,可根据评审论证项目的层次、需要的时间、难易程度等综合考虑,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为200-500元/半天/人。
3.专业性项目评审、论证等,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人。
4.各类评选、人才选聘等活动,评委劳务费发放不超过200元/半天/人。
5.教职工参加临时安排的各类监考(不含期中、期末考试),其劳务费标准参照加班类执行。
(三)以上各项未涵盖的加班费、劳务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方案,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四)支付给校外专家来校讲课、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劳务费,其标准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文件执行。
(五)上述规定的加班费、劳务费均为税前金额,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审批。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事前书面申报,注明时间、事由、人员、天数等内容,事后申报无效(特殊情况除外),经该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审核发放。实际发放加班费、劳务费时须填写发放申请表,与事前书面申报一致,并注明时间、事由、标准、人员、天数等内容。按经费审批权限,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工作组审定。校主要领导审签后,加班费、劳务费从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支付。
(三)集中办理。各单位加班费、劳务费每季度集中申报一次,由校工作组审定后,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纪委(监审处)、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学校加班费、劳务费发放的监督管理与审定等工作。
(二)从严控制。财务部门严格执行财务报销程序,未经审核批准的加班费、劳务费一律不得发放。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加班费、劳务费的发放要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批,规范发放程序。
(三)强化监管。工作组对各单位加班费、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凡违反规定发放的,学校将责令单位限期追回;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参加学校的工作会议或在工作时间内,部门职责及岗位范围之内的工作,原则上不发放劳务费。
(二)教职工加班费、劳务费的发放均计入绩效工资总额(科研项目除外)。
(三)各单位平时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职工的休息,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上级布置的某项任务,因时间限制而需要加班的;
(2) 为处理突发性事件,必须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的;
(3) 由于学校教学设备、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 学校领导指定的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