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院行政〔2017〕115号)
发布人:学生门户  发布时间:2018-11-02   浏览次数:17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我校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学生发扬“厚德、博学、善思、致用”的校训精神,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二级教学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各设奖单位负责所设奖学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报学生处(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奖学金来源

第五条奖学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按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等。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各设奖单位按规定比例向各二级教学机构分配奖学金评奖名额。

第七条各二级教学机构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定获奖学生名单、奖学金等级,经公示后报校设奖单位审核,初选结果在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发放;评定结果由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种类、等级、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奖学金的种类为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鼓励奖学金、学科和竞赛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和由社会捐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含资助性奖学金)等。

(一)新生入学奖学金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我校,特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异且顺利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进行表彰。新生入学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奖励标准由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新生整体情况专门制定评选办法并组织评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颁发。

(二)优秀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奖学金

1.评选资格

优秀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奖学金是对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义工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而设置的奖学金。

有一门或以上课程补考的学生不得评为一等及以上奖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凡学年思想政治表现评定不合格;

2)学年内收到校级通报批评或各种违纪处分;

3)所修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一门以上补考不及格,

4)故意损坏教学仪器设备或其他公物;

5)一学期缺课累计10学时以上;

6)体育俱乐部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

2.奖励标准

特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以二级教学机构为单位评选),每人每年2000元;

一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4%,每人每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6%,每人每年600元;

三等奖学金:占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年400元。

按四舍五入计算各等级段获奖人数,一、二、三等奖总数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0%,各等级奖间、三等奖最后的平行名次按金额相加平均发放,如班级一等奖学金名额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特等奖在各二级教学机构范围内按照学生总人数的1%评选。

3.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各二级教学机构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评选一次,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要求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获奖名单由各二级教学机构审核、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批准。

(三)单项鼓励奖学金

1.表彰对象

在学校学年评优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学生干部(含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体育俱乐部、新闻中心等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事务中心助理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工作者;在创建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者。在获得荣誉证书同时,可给予一定奖励。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设置单项针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具体评定程序由设奖部门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实行。

2.奖励标准

各单项奖励原则上,个人奖励不超过200元奖金或奖品,班级(团支部)不超过500元奖金或奖品,“文明寝室”不超过200元奖金或奖品。

(四)学科技能与体育竞赛奖学金

设立学科技能体育竞赛奖学金旨在表彰和奖励在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与学科专业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中取得荣誉的学生,鼓励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全体学生,推动我校校风建设和学风建设。

1.学科技能与体育竞赛奖学金在每年9月由各院(系)组织参与竞赛部门集中根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提名申请,评定材料由设奖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公示无异议由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发放。过程材料需归档并报学生处备案。

2.奖励标准

依照《合肥学院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校长特别奖学金

学校对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处理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特别奖励。评定由二级教学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处提名(表彰对象、奖励标准),经校奖助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名额由各二级教学机构等额评出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 。

(七)师范专业奖学金

为鼓励师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毕业后献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设立师范专业奖学金。

1.发放范围: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省外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回原籍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赴老少边地区及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的。

2.发放标准:师范专奖学金每生每500元,按学制年限在毕业后一次发放到位

3.师范专业奖学金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专门工作方法,做好管理与发放工作

(八)由社会捐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校与社会捐资、奖学金出资方商定的评选办法,每年评出社会捐资奖学金获得者若干名,奖学金金额按捐资协议确定。

(九)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和条件,按实际需要增设的单项奖学金。具体评奖条件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实行。

第六章奖学金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各二级教学机构在认真做好评审和推荐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强对就奖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文件规定评审和发放,不得截留、挪用,秉承“谁设立、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督查,对在奖学金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奖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社会捐资奖学金(含资助性奖学金)根据与赞助者达成的协议,可以给予赞助者冠名权,冠名权以在证书里出现“该奖学金由某某提供”或者“某某奖学金”为体现方式。

第十二条奖学金评选时间一般每年9至10月份。由社会捐资的其他类别的奖学金,由学校与捐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各类奖助学金通过“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联名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奖助学生。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