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院行政〔2023〕19号)
发布人:学生门户  发布时间:2022-03-14   浏览次数:576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重点帮扶的原则,严格规范程序,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第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3、生活俭朴,无不良习惯,无高消费情况。

第四条  学费减免标准

1、烈士子女、孤儿,减免100%学费;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残疾(重病)学生、父母(重病)残疾学生,减免50%学费;

3、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的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根据上级政策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减免学费额度。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的指导工作。各二级学院按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具体审核、发放工作。

第六条  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1、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个人情况以及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情况等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核,通过学费减免申请名单;

3、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学费减免申请材料,经学生处处务会审核通过后,财务处负责办理学费减免财务手续;

4、各二级学院应对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回访。

第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内,由学生处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八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含补考)不及格的(烈士子女,孤儿除外);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生活铺张浪费,存在高消费情况;

5、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6、其他不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十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享受学费减免的相应学年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3、通过弄虚作假、欺骗学校获得减免学费的;

4、其他应予追回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资金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每生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各类学费减免,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