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11-20作者:设置

院行政〔2012〕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系(部)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研究生专业课的教学组织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合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课程教学。

第四条凡经批准列入《合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学位课程),在学校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之前,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条为保证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能充分反映职业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各专业学位点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培养方案未列入的新的选修课程(非学位课程),或撤销已列入的选修课程(非学位课程),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执行教学计划、评估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列入《合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新增设的选修课程)均须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课程教学大纲由各系(部)组织制订,经系(部)教学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程编号、类别、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适用专业;2课程负责人姓名、职称、学历、学位;3师资队伍;4课程性质、教学目标与任务;5教学内容提要、重难点及进度安排;6教学方式;7考核方式;8与相关课程的联系;9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九条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教学大纲内容须严谨、文字简明扼要、意义明确、术语规范。

第十条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确因教学需要修改,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任课教师条件与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学术水平较高。

(五)对所授课程具有系统深入的理论知识,熟悉知识的应用,了解本学科学术史和学术前沿,教学水平较高。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教学要求:

(一)了解培养目标,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有详细的讲稿或教案。

(二)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保证课程教学时数和质量。

(三)教风端正,授课严谨,组织有序,教学方法得当。

(四)考核命题严谨规范,评卷公平公正,按时提交考核成绩,并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学风建设,对研究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管理。

第五章  教学实施

第十三条教学计划的编制。

(一)教学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的总体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届研究生入学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制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各门课程的类型、学分、学时、课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内容。

(三)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各系(部)及任课教师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教学进程表的编制。

(一)教学进程表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的具体体现。

(二)教学进程表中的公共必修模块(课程)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专业必修模块(课程)、专业选修模块(课程)和自选模块(课程)由各系(部)负责安排。

(三)教学进程表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时,须由各系(部)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选聘。

(一)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选聘。

(二)因特殊情况需选聘没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由各系(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选聘。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的主要方式。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按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方式记录。考试成绩既可以以期末综合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试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难易程度恰当,份量适中,并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综合素养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专业课程考试由各教学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并将考试安排表提前送交研究生处备案;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报送研究生处,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公共必修模块(课程)和专业必修模块(课程)的考试必须命制A、B两套试卷,并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专业选修模块(课程)和自选模块(课程)的考试命题套数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凡命制考试试题,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模版。

第二十一条考试试卷在开考前属秘密材料,命题人员和参与印刷、保管、运输试卷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公共必修模块(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由研究生处安排。专业必修模块(课程)、专业选修模块(课程)和自选模块(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由各系(部)安排。监考教师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教师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课程主管单位应于下学期前两周内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该重修(可参与下一届同一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教学系(部)或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学系(部)或研究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假期除外)应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的管理工作,各系(部)和有关任课教师应及时(一般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材料(试题与评分标准、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有关材料、考核成绩单以及试卷分析)装订成册交研究生处保管。各类试题、试卷等考核材料保存期均为5年。

第二十六条所有考核成绩均由授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各系(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在收到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并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单汇总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须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纸质文档一式两份,教学单位自留一份)形式报送研究生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由研究生处存档,一份归入研究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凡在研究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毕业就业及其他工作或学习过程中需提供成绩证明时,一律以研究生处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的成绩证明一律无效。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和评估须结合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实行系(部)自我检查与评估和学校统一检查与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评估和专项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应将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纳入常规的教学管理。研究生处根据上级或学校有关安排,组织有关专家或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和项目指导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 教学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以研究生教学评优和奖励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教学激励机制,对在研究生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与内容、评选标准和程序由研究生处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在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告之、告诫、处分制度。对在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由研究生处或系(部)对责任人进行口头告之或书面告诫,对出现重大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教师,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离岗学习或调离研究生教学岗位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任务的系(部)、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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