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17 发布者: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11

合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合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留学生、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考试(考核)违纪情况的判定、处分和解除依据考试(考核)违纪处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出检讨、参加校内公益服务等教育惩戒措施。

第六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处分解除前不具有获得表彰、奖励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处分解除前不授予学士学位;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处分解除前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校学籍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处分决定中注明处分时间的,以注明时间为准。

第十条  处分期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申请、学院审议情况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按期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的毕业班学生,处分执行时间不少于6个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上述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前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为良好以上;

(二)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三)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志愿服务并被录用;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或立功表现受到表彰;

(五)个人或代表学校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荣誉等;

(六)其他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处理;处分涉及学籍的,还应有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参与。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公正,应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由学校教职工、学生骨干等组成,询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并进行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的,须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处理。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协调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认定学生违纪必须具备有效证据,包括下列形式: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人证、物证、文字、图像、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陈述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证言;

(五)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材料等。其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六)其他可证实学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应在发现违纪线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或处理意见,并完成本规定第四条要求,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

第十七条  对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生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部门商讨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及时出具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内容。

处分决定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按《合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将拟做出的处分告知学生,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学生拒绝接收拟处分告知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二级学院官网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个日历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满十个工作日未收到学生陈述、申辩的,视为学生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学生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官网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个日历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满十五个工作日未收到学生申诉的,视为学生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采取本规定第五条所载的教育惩戒措施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实施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实施,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四章  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校内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主刑(不含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单独使用刑事处罚附加刑,或被法院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警告或被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出售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购买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试图购买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观看的,从重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司法机关确认藏匿、贩卖、吸食毒品的,贩卖、吸食一般麻醉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或组织饮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等不良信息的宣传,或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诚信原则,参与刷单、虚假投票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或使用网络手段的,从重处分;

(十二)侮辱、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网络手段的,从重处分;

(十三)通过恐吓、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涂写、拉挂、张贴、投递、散发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网络手段的,从重处分;

(十五)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将学校派发本人使用的相关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因泄露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九)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主观故意导致他人受伤,但拒绝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暴力或网络手段的,从重处分;

(三)因不满教职工和管理人员正常履职而骚扰、恐吓、辱骂、围攻、殴打教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故意伤人的,肇事者或提供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五)策划故意伤人或纠纷后行凶报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以上行为中纠集团伙、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上行为中受伤害的一方未直接参与滋事或斗殴,但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如语言侮辱、挑衅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侵害其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占公私财物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主观故意导致公私财物受损,但拒绝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拒不交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或导致扩散的,从重处分;

(七)以盗窃、哄骗、欺诈、抢夺、哄抢、侵吞、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的,所涉财物价值不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0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3000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业诚信,有代考勤、代写作业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参与者,从重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同时受本办法及其他专项规定约束的,优先适用专项规定。

(五)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时参加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2次作为旷课1学时累加,根据累计数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教育等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八)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

(九)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及以上,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

第三十一条  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哄闹、砸、烧物品等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破坏警示标识牌或安全防护设备的,从重处分;
    (三)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翻越围墙进出校园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履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或从事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以扫楼、发放广告等方式在校内实施推销,经教育不改或导致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新生报到期间实施的从重处分,使用强迫、哄骗、欺诈等方式的,按侵占公私财物处理;

(十一)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沙龙、俱乐部活动,或在学校指定场所以外进行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规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对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违规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十四)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或者冒用、滥用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损失的,从重处分;
    (十五)制作或传播未获国家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其他违禁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在担任学生干部或兼职助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工作纪律或勤工助学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各类奖学金和资助金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九)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擅自进入异性住宿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住宿安排,私自调换、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或未经许可出租、出借床位,或擅自外宿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的,从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吸烟、使用加热器具或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住宿区乱扔烟蒂、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住宿区使用或存放有毒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从重处分;

(七)违反学生住宿区作息制度,无正当理由晚归、早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的,从重处分;

(八)在学生住宿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或影响住宿安全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挪用、停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过失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因违规用火、用电等引起火情、火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园建筑内停放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或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三)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纠集校外人员、或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拒不承担违纪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因过失违纪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后果,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七)主动提供现实,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如违纪行为同时满足本规定多项条款,依据处分级别较高的条款处理;屡次(三次及以上,包含已解除处分)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学生有本规定未载明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给予学生处分。学生处负责根据审定结论制定处分细则,并补充至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院行政〔2017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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